(2016)皖0406民初25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翼宇物资有限公司、白礼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翼宇物资有限公司,白礼菊,丁汀,张馨文,秦永生,鲍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2589-2号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黄山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3554-2。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亮,该银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琦,该银行经理。被告:淮南市翼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天桥小区7号楼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7905114-2。法定代表人,白礼菊,董事长。被告:白礼菊,女,1985年4月9日生,回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丁汀,男,1984年8月31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张馨文,男,1991年5月23日,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秦永生,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鲍国,男,1984年7月25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翼宇物资有限公司、白礼菊、丁汀、张馨文、秦永生、鲍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李电磊名下位于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裙楼3层10-301-38至10-301-74号房产;李电磊名下淮南市子元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秦永生名下位于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新凤路西侧房产予以保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银行存款21664798.52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沟支行3404151×××47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1664798.5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钱 峰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