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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5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冯永奇与杨建春、乔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奇,杨建春,乔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301号原告:冯永奇,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春,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乔桂珍,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天津市蓟县。原告冯永奇与被告杨建春、乔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冯永奇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永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4元,减半收取计8952元,由原告冯永奇负担。审 判 长  刘香凝代理审判员  徐宏鹏人民陪审员  沈桂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