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5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冯永奇与杨建春、乔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奇,杨建春,乔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301号原告:冯永奇,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春,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乔桂珍,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天津市蓟县。原告冯永奇与被告杨建春、乔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冯永奇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永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4元,减半收取计8952元,由原告冯永奇负担。审 判 长 刘香凝代理审判员 徐宏鹏人民陪审员 沈桂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