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4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姗姗、王金华诉被告新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姗姗,王金华,新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765号原告:宋姗姗,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王金华,女,1960年1月1日出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宵,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沙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宋新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姗姗、王金华诉被告新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姗姗、王金华撤回对被告新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原告承担35元,退给原告35元。审 判 长 陈彦吏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泓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