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诉讼纠纷诉讼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保668号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学府家园小区住宅楼一套,保全金额11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于某某名下位于学府花园小区房产。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孝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