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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诉讼纠纷诉讼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保668号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学府家园小区住宅楼一套,保全金额11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于某某名下位于学府花园小区房产。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孝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