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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肇庆市明盛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肇庆市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伟杰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市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伟杰,肇庆市明盛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1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林伟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伟杰,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叙荫,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明盛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芹田路*号芹田居首层、夹层第101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444980591。法定代表人:吴国杰。上诉人肇庆市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伟杰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明盛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肇庆市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伟杰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肇庆市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伟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伟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8386元,减半收取4193元,由上诉人肇庆市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伟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静芳审判员  谢启杰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 莹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