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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民辖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巴特尔、宫家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巴特尔,宫家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辖终3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关长龙,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巴特尔,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宫家君,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上诉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特尔、宫家君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7民初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该建设工程所在地是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故本案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巴特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应予受理。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三江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被上诉人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建设施工合同属不动产纠纷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不符合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巴特尔、宫家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1月,巴特尔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为宫家君、三江公司运送石料、在宝山旅游点硬化地面,宫家君和三江公司未给付欠款,请求法院判令宫家君和三江公司支付欠款499738.00元及利息。本院在二审期间对巴特尔进行了询问,巴特尔称499738.00元欠款包括其卖给宫家君、三江公司的建筑材料款,另外还包括巴特尔为宫家君、三江公司运输材料、修建涵洞、硬化地面等款项。本院认为,根据巴特尔的陈述,其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及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巴特尔的诉讼请求均属合同纠纷,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巴特尔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巴特尔的住所地为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江公司主张未与巴特尔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上诉理由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赫男代理审判员  刘 佳代理审判员  丁 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娜 娜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