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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登华、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登华,徐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5号申请执行人朱登华男651950年2月4日36213719500204001X石城县琴江镇西联路5号被执行人徐小平男471968年7月19日362137196807191610石城县琴江镇睦富村牛脚组21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朱登华申请执行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小平应支付申请人朱登华案款30522.0元,现因被执行人徐小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