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黄贤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黄贤道,李云香,黄佳妮,台州市英利来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和十五层。负责人:陈贤榜。被执行人黄贤道,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李云香,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黄佳妮,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台州市英利来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25529439-7。负责人:黄贤道。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贤道、李云香、黄佳妮、台州市英利来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贤道、李云香、黄佳妮、台州市英利来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06元、律师费15000元、保全费5000元,支付执行费182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台州市英利来制衣有限公司在台州市路桥区丁岙村的厂房,但该厂房已由交通银行台州分行设定抵押650余万元,无残值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台州市英利来制衣有限公司在台州市永安信致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已由本院诉讼保全,但一时难以处理。另本院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黄贤道、李云香、黄佳妮、台州市英利来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1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