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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6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兰龙,张洪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30民初6167号原告:郑兰龙,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王岗镇小庄村四队1号。委托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飞,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向化镇米新村乐兴1229号1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潼路XXX号XXX楼。负责人:汪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星,公司员工。原告郑兰龙与被告张洪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拆除内固定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16元,由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洪飞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洪飞承担。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兰龙的委托代理人金世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洪飞、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张洪飞驾驶牌号为沪CZXX**小型轿车于崇明县向化公路里程碑5公里600米附近处与原告驾驶的牌号为皖KGXX**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做出认定,被告张洪飞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郑兰龙负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11月2日,原告之伤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郑兰龙之左肱骨近端骨折,致左上肢丧失功能3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240日,营养90日,护理60日;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另查明,牌号为沪CZXX**小型轿车已向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还查明,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已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一期经济损失148586元。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5478元,经核实票据无误,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伙食费标准,核定为180元;3、交通费,酌情核定为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郑兰龙医疗费54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80元等费用中的70%,计人民币40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洪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万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