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华莉,住所地华阴市南环路6号楼。被执行人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虎,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137号8栋301室。申请人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周志龙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二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周志龙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其拖欠劳动报酬款230000元,受理费2150元;申请人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其拖欠工程款800万元、保证金100万元及延期给付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其中800万元从2014年8月30日起计算;100万保证金从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两项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400元由被执行人一并承担。本院受理后,决定对此二案予以合并执行,合计执行标的为926.955万元及利息,合并承担执行费75750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指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大量负债,现已停业根本无给付能力。另查该公司于2011年在华县县城文体路西段(原工商局旧址)开发建设了“华州御府”商住楼盘一栋,建筑面积20970㎡、土地6.36亩。开发建设中因后续资金断裂已停建,目前仅26层主体工程建成,其余工程停滞待建中。现目前对在建工程本院依法正在进行评估处置,但该案本次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短期内难以对查封财产实现变现处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503执2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