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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某甲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刑初2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无业。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新华西道支行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00×××76),后被告人赵某甲通过该信用卡透支人民币2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被告人赵某甲超过规定期限后明知发卡银行对其进行多次催收,但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2016年2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将所欠透支款本息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银行记录等书证;证人赵某乙、高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王铁柱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甲将所欠透支款本息全部归还,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宏博人民陪审员  陈桂菊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