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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恒运化工有限公司、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恒运化工有限公司,沈超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44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张家港市金恒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诉讼代表人彭秀娟,张家港市金恒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沈超,男,1987年11月30日生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张家港市金恒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2011年10月28日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2014年3月13日曾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20800元、港币8000元。2016年1月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3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张家港市金恒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运公司)、被告人沈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9日、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梦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彭秀娟、被告人沈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超系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股东,负责该公司油品采购以及销售业务。2015年12月,被告人沈超购买带有长城牌润滑油商标的包装桶后,灌装由别处购买的低价散装润滑油,以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江阴市龙玉锻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玉公司)40桶上述长城牌润滑油,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9.5万元。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长城牌润滑油属假冒其公司产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沈超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被告人沈超均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4类核定使用商品上注册了“长城”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为4309069,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6日止,其核定使用商品为发动机油;齿轮油;润湿油;工业用脂;导热油等。2015年8月28日,上述商标转让至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4类核定使用商品上注册了“”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为4309068,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7日止,其核定使用商品为发动机油;齿轮油;润滑油;工业用脂;导热油等。2015年8月28日,上述商标转让至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被告人沈超系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的股东,负责该公司油品采购以及销售业务。2015年12月,被告人沈超购买带有与“长城”、“”商标相同标识的长城牌润滑油包装桶后,灌装由别处购买的低价散装润滑油,以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龙玉公司40桶上述长城牌润滑油(即10桶46号抗磨液压油、30桶68号抗磨液压油),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9.5万元。2016年1月7日,江阴市公安局在龙玉公司车间内查获上述涉嫌假冒长城牌润滑油40桶(10桶46号抗磨液压油、30桶68号抗磨液压油),并予以扣押。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在龙玉公司车间内查获的40桶长城牌润滑油属假冒其公司产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证实涉案商标注册、转让的情况。2、增值税专用发票、出货单,证实金恒运公司向龙玉公司开票及涉案润滑油出库情况;3、证人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发现龙玉公司向金恒运公司购买涉案假冒长城牌润滑油,其受公司委托报案的事实;4、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被告人沈某的女朋友,受沈某所托帮金恒运公司销售过润滑油,但不是金恒运公司员工,涉案润滑油是由其和龙玉公司联系,由沈某送货的事实;5、证人张某、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金恒运公司的一个女的向龙玉公司推销涉案润滑油、龙玉公司购买但还未支付价款的事实;6、证人韩某的证言笔录,证实金恒运公司是2015年11月由其老婆彭秀娟和沈某合伙设立,彭秀娟主要负责记流水账,进货销售均是沈某,另外,其江阴市凯来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内的空桶是林鸿打电话说放一段时间,红桶上面标有“长城润滑油”,现在其想想应该是沈某让林鸿说的事实;7、证人彭秀娟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和沈某各占50%股份成立金恒运公司,其对油系外行,公司里进货销售均由沈某负责,其只看看发票的金额与其付的钱有无出入的事实;8、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8日,金恒运公司的沈某向其购买了散装的抗磨液压油的事实;9、证人倪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6日,帮人送50个有长城字样的空油桶到江阴周庄一个姓沈的男子,连运费收了对方12000元的事实;10、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辨认沈某、孙某,赵某、倪某辨认沈某,沈某辨认扔油桶盖子地方的情况;1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涉案赃物照片,证明扣押及调取证据的情况;12、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授权书、鉴定说明,证实经鉴定涉案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3、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江苏江阴销售分公司出具的正品价格表及声明,证明金恒运公司非其公司“长城”系列润滑油产品特约经销商,其公司也未给予金恒运公司销售“长城”润滑油的相关授权资质;14、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被告人沈某的归案的情况。15、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沈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公司经营情况及被告人沈某的身份情况、前科劣迹。16、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被告人沈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上述商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沈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被告人沈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被告人沈某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曾因违法犯罪受到过法律处分,本次又故意犯罪,不具备缓刑条件,依法不能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金恒运公司、被告人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张家港市金恒运化工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润滑油40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吕云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郁明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三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