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7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淑珍诉被告程文明、郭关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珍,程文明,郭关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民初711号原告:梁淑珍,女,1958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二亮(系原告之子),男,1984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告:程文明,男,1957年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告:郭关民,男,50岁,汉族,个体户,住垣曲县。原告梁淑珍诉被告程文明、郭关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梁淑珍于2016年9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私下协商解决,无诉讼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梁淑珍负担。审判员  孟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