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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乐购仕(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南京悦家餐饮有限公司、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京悦家餐饮有限公司,XX,乐购仕(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6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悦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系南京悦家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乐购仕(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号银河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范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南京悦家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家公司)、XX因与被申请人乐购仕(南京)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以法院专递的方式(专递号为EY334805765CN)向悦家公司、XX寄送了询问传票。传票通知的询问时间及地点为:2016年9月19日下午15:15、本院第三调解室。经查,该传票已于2016年7月30日被签收,但悦家公司、XX未按传票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询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悦家餐饮有限公司、XX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施国伟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代理审判员  顾正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雨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