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行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立柱等人诉吉林省政府不履行复议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柱,王永昌,王文光,杨立国,石金红,尹亮,娄俊杰,任德文,任义,卑荣,朱国君,曲宇云,费桂梅,费红超,石金福,浦长禄,王海学,张国强,董平,孙国军,王立国,吉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吉行终5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立柱,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八社。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永昌,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五社。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文光,男,1974年4月25日生,蒙古族,住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大房村二社。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立国,男,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七社。上诉人(一审原告)石金红,女,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德顺村四社。上诉人(一审原告)尹亮,男,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八社。上诉人(一审原告)娄俊杰,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五社。上诉人(一审原告)任德文,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四社。上诉人(一审原告)任义,男,1967年5月2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八社。上诉人(一审原告)卑荣,男,195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八社。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国君,男,1954年5月11日生,蒙古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二社。上诉人(一审原告)曲宇云,男,1949年8月8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四社。上诉人(一审原告)费桂梅,女,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八社。上诉人(一审原告)费红超,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七社。上诉人(一审原告)石金福,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八社。上诉人(一审原告)浦长禄,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八社。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海学,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五社。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国强,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四社。上诉人(一审原告)董平,男,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五社。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国军,男,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七社。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立国,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五社。诉讼代表人杨立柱,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八社。诉讼代表人王永昌,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五社。诉讼代表人王立国,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明山村五社。委托代理人裴爱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省长。委托代理人张朝会,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区案件审理处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马奇,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区案件审理处主任科员。杨立柱等二十一人(以下简称杨立柱等人)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履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吉01行初9号行政判决,杨立柱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5月5日杨立柱等人向白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城市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白城市政府拒收邮件。杨立柱等人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请求确认白城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015年5月18日省政府正式立案并于当日向杨立柱等人邮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白城市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同日,白城市政府以EMS快递邮件将要求公开材料送达给原告代表杨立柱。2015年7月15日省政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吉政复决地字[2015]2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同日以EMS快递邮件向原告代表杨立柱邮寄送达该决定书。经网上查询,杨立柱于2015年7月22日签收了邮件。原审法院认为,2015年5月18日省政府正式受理杨立柱等人以白城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2015年7月15日作出吉政复决地字[2015]2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网上查询单证明杨立柱于2015年7月22日签收了邮件,且有2016年1月18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进行佐证。杨立柱等人虽主张没有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杨立柱等人要求确认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违法,判令省政府限期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杨立柱等人诉讼请求。杨立柱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形成于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采信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杨立柱未签过省政府送达复议决定书的专递回执,一审法院认定复议申请人代表杨立柱于2015年7月22日签收专递邮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已履行了复议职责,应以该机关是否完成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调查、审查、决定、送达等主要工作环节为标准;完成或基本完成前述工作环节,即可以认定行政机关已实际履行了复议职责。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省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先后完成了受理、调查、审查、决定、送达等工作环节,一审法院认定省政府已实际履行复议职责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采信2016年1月18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并不违法;网上查询资料显示杨立柱本人签收了专递回执单,一审判决相关事实认定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用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海蛟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佀庆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