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1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王召良、吕淑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王召良,吕淑翔,王江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1812号原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徐龙秀、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召良。被告:吕淑翔。被告:王江苞。原告张建军为与被告王召良、吕淑翔、王江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召良、吕淑翔归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从2014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王江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军及委托代理人徐龙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召良、吕淑翔、王江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违约金部分诉请为放弃违约金的诉请,利息从2014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被告王召良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至2014年9月21日,月利率为30‰。如逾期归还,每月按借款本金的30‰计付违约金。同日,被告王江苞自愿为该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召良一直未还款,被告王江苞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召良与吕淑翔于2000年2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20日登记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召良、吕淑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军借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江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江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召良、吕淑翔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王召良、吕淑翔负担,被告王江苞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