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志与申建民、罗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志,申建民,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财保73号申请人:申志。被申请人:申建民。被申请人:罗琴。申请人申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建民、罗琴共同购买的登记在罗琴名下的位于庸景豪庭25栋1002号房屋(该房屋预售合同号20XXXXXX02、抵押预告证明号20XXXXXX11)予以��封,并对登记在申建民名下的车牌号为湘N×××××别克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申志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湘N×××××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申请诉前财产担保,曾石华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奥迪牌小型客车为申请人申志申请诉前财产担保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志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申建民、罗琴共同购买的登记在罗琴名下的位于庸景豪庭25栋1002号房屋(该房屋预售合同号20XXXXXX02、抵押预告证明号20XXXXXX11),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申建民名下的车牌号为湘N×××××别克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三、查封申请人申志名下的车牌号为湘N×××××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二年;四、查封曾石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奥迪牌小型客车,查封期限二年。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变卖、赠予、抵押及损毁。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申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全。审判长 陈 林审判员 向志武审判员 甘密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