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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申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宁连瑞与宁振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连瑞,宁振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申1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连瑞,男,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委托代理人:宁翠芬(系宁连瑞妻子),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振发,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再审申请人宁连瑞因与被申请人宁振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唐民四终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连瑞申请再审主要称,二审纠正一审认定宁振发以未带宅基地使用证为由未将该宅基地使用证交付给宁连瑞的理据不足。宁振发提交意见称,二审在纠正部分事实后,维持原判决客观公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依据《换约契书》、调查笔录、村民委员会函等证据,认为一审认定宁振发以未带宅基地使用证为由未将该宅基地使用证交付给宁连瑞证据不足,并予以纠正并无不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连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单征征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