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更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玉华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2664号罪犯马玉华,男,1969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昌黎县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3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玉华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马玉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华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华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代理审判员 : 王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