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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6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670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马艳娟、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有婚生女朱某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充分的了解,草率结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没有共同的价值观,双方经常发生口角,且被告工作消极懈怠,经济入不敷出,对家庭和孩子极度不负责任,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父母照顾,经济��也靠他们补贴。XXXX年XX月,原告因受被告家庭暴力报警,被告稍有收敛。XXXX年XX月XX日早,被告再次向原告要钱,因原告不给,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再次殴打了原告,经沈阳市公安医院伤情鉴定,虽未达到轻伤程度,但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心灵创伤,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朱某甲由原告抚养,每月被告支付抚养费XXXX元,一次性给付XXXX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某某辩称,我和原告在XXXX年就已经相识了,我不同意离婚,两口子过日子发生争吵不可避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XXXX年相识,XXXX年自由恋爱,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生一女朱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另查,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启工公安派出所XXXX年XX月XX日报警情况登记表记载:民警现场了解,被告朱某某喝多酒后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王某某被被告朱某某打伤。XXXX年XX月XX日报警情况登记表记载:经民警现场了解,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发生争吵,还被朱某某用手打头。2016年7月2日沈阳市公安医院伤情报告书记载,初步诊断:头外伤;前额部挫伤,本次伤情未达到轻伤程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户口本、结婚证、报警情况登记表、沈阳市公安医院伤情报告书、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该互相尊重,互相照顾,原告要求离婚,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其受伤,原告提交的报警情况登记表及沈阳市公安医院伤情报告书可以充分证明,表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故该请求本院予以准予。关于婚生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年龄尚小,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较适宜;关于抚养费数额,根据被告收入情况及婚生女消费支出水平,本院酌定抚养费每月XXXX元。关于房产问题,庭审中原、被告提及的房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且原、被告均不要求法院对该房产进行处理,故本院对该房产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朱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归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朱某某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自XXXX年XX月起付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元,被告朱某某承担15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马艳娟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浩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