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7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7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6年4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荣、姜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3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3.7克。具体事实分列如下:1、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烟台鲁东大学旁边的市场处,以600元钱的价格贩卖2克甲基苯丙胺给李某乙。2、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海阳市留格庄镇建泉宾馆,以400元钱的价格贩卖不足1克甲基苯丙胺给李某。3、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烟台亚细亚大酒店门口的天桥处,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李某乙。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3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7克。具体事实分列如下:1、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烟台鲁东大学旁边的市场处,以600元钱的价格贩卖2克甲基苯丙胺给李某乙。2、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海阳市留格庄镇建泉宾馆,以400元钱的价格贩卖约1克甲基苯丙胺给李某。3、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烟台亚细亚大酒店门口的天桥处,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李某乙。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实,2016年1月份,她和马某想吸食冰毒,她联系王某,王某说手里有冰毒,她和马某开车去了烟台鲁东大学旁边市场,王某开其黑色桑塔纳轿车去了,她从王某的驾驶室车窗递给王某600元钱,王某给其一小包约2克冰毒,她和马某分多次把这些冰毒吸食完了。2016年2月18日,她和李某丁商量每人出200元钱购买冰毒,她联系王某购买冰毒,王某说在海阳市留格庄镇,她和李某丁在留格庄镇建泉宾馆开好房间后,她出去找到王某,给了王某400元钱,王某给其约1克冰毒。她领王某回到建泉宾馆,和王某、李某丁吸食了冰毒,期间,邵某丁看见她们在房间内吸食冰毒,也一起吸食了。2016年3月一天上午10时许,她和王某到烟台戒毒所看望马某,其和王某商量买点冰毒回来吸食。她联系王某说要买点冰毒,王某说其联系一下。王某开车过来接了她和王某,她在车上给了王某300元钱,王某给其一小包冰毒净重0.7克左右。她和王某吸食完冰毒后,把剩下的冰毒和溜冰壶都给了“大庆”。(2)证人马某证实,2016年1月份一天,他和李某想吸食冰毒,李某说认识一个烟台人贩卖冰毒,李某打电话联系好对方,他开车拉李某到了烟台。在烟台鲁东大学旁边的市场,对方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过来,李某一个人下车过去,开车的男的从车窗递出一小包冰毒给李某,李某给了对方钱,冰毒净重约2克。他和李某分多次将冰毒吸食完。(3)证人李某丁证实,2016年2月18日上午,她和李某商量每人出200元钱购买冰毒吸食。她们打车到了留格庄镇,在建泉宾馆开了房间,李某拿着400元钱出去了。一会李某领着一个男的(指王某)回来,王某带个溜冰壶,李某说王某是其烟台的朋友,她买了1克冰毒回来。她们三人在房间吸食冰毒。期间还有个男的叫邵某丁也到房间吸食了冰毒。(4)证人邵某丁证实,2016年2月18日19时许,他在留格庄镇建泉宾馆已住了好几天,他在二楼听到一个房间里有李某声音,进门看到李某和一男一女在吸食冰毒,他也吸食几口。(5)证人王某证实,2016年3月初,她和李某到烟台戒毒所看望马某,但没见着。李某说买点冰毒回去吸,她同意了。李某就打电话联系购买冰毒,打完电话后,李某说其朋友王某手里有冰毒。一会一个男的(指王某)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来了,她和李某上了车,李某给王某300元钱,王某给李某一包净重0.7克左右冰毒。王某开车把她俩送到车站。她和李某将冰毒吸食一部分,剩下的被李某放在自己家中。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于2016年1月份一天傍晚,帮李某花500元钱向他人购买2克冰毒。2016年3月份一天上午,他帮李某花300元钱向他人购买0.7克冰毒。2016年2月18日李某联系过他,他和李某在海阳市留格庄镇建泉宾馆见面。庭审中,其对贩卖毒品事实供认不讳。3、书证及其他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某系被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83年9月3日,案发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海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4)辩认笔录,辨认人李某辨认出王某、大庆、王某;辨认人李某丁、王某、马某均辨认出王某;辨认人李某丁辨认出李某。上述证据,以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认定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华民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辛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