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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28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红日与北京川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日,北京川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28314号原告刘红日,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川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二层)02A室-287号。法定代表人蔡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日与被告北京川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日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刘红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