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曾桂妹、张行春等与柳州市首创贸易有限公司、廖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桂妹,张行春,覃绍陸,张某甲,张某乙,柳州市首创贸易有限公司,廖永杰,刘贵云,肖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曾桂妹。申请执行人张行春。申请执行人覃绍陸。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柳州市首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廖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廖永杰。被执行人刘贵云。被执行人肖盖。曾桂妹、张行春、张某甲、张某乙、覃绍陸与肖盖、柳州市首创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盖、柳州市首创贸易有限公司等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桂妹、张行春、张某甲、张某乙、覃绍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柳州市首创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依法追加廖永杰、刘贵云、肖盖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查询上述三人的财产情况,查明,上述三人在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登记,在银行的存款未够清偿本案所涉及的执行标的,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北柳市民三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