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园 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457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园,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6年2月17日被抓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2月1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3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园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珂、佘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园伙同宿一鸣(另处)在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合欢苑9栋楼下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二)2015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陈园伙同宿一鸣在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合欢苑10栋楼下将被害人马某乙的一辆爱美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三)2015年12月29日夜间,被告人陈园伙同宿一鸣在亳州市谯城区帝景华庭小区16栋楼下,将被害人李某货车上的68组电池、4组电池维护及3组电池周转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40832元。(四)2016年1月7日夜间,被告人陈园伙同宿一鸣在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西路食惠超市门口,将被害人范某箱式货车内的大瓶雪碧50件、小芬达10件、小可口可乐30件、小美汁源果粒10件、大美汁源果粒30件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920元。(五)2015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陈园伙同宿一鸣在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西湖苑9栋楼下将被害人高某的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28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园伙同宿一鸣(另处)在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合欢苑9栋楼下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赃物经评估价值3200元。3、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将陈园抓获。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园的基本情况。5、情况说明证明:卷中材料反映的陈圆与陈园是同一人。6、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材料反映2015年12月份在谯城区涡北还原小区54栋五单元楼道口盗窃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公安机关经查,未发现该处有盗窃案发生。7、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陈园辨认现场情况。8、同伙人宿一鸣供述证明:2015年12月的一天,陈园打电话让其一个小区,他偷一辆电动三轮车,让其骑到另外一个小区。后陈园说车子不见了。9、证人车锋证言证明:陈园和李深奥多次租用其本田锋范车、尼桑马自达(二厢)车,其不清租车的用途。10、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明:2015年12月16日中午,其将一辆绿色宗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合欢苑9号楼下。13时许,其发现三轮车不见了。11、被告人陈园供述证明:2015年12月的一天中午11时许,其伙同宿一鸣开着一辆银灰色东风本田轿车,到谯城区金不换酒店对面一小区内里,其用随身携带的“T”型作案工具偷一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后将三轮车停在刘园新村小区里。两天后,其二人去推时,发现三轮车不见了。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二)2015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陈园伙同宿一鸣在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合欢苑10栋楼下将被害人马某乙的一辆爱美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陈园辨认现场情况。2、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赃物经评估价值3000元。3、同伙人宿一鸣供述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其伙同陈园开着一辆本田锋范轿车,到亳州市一个小区,陈园偷两辆电动三轮车。后是陈园处理的,分给其100元钱。4、被害人马某乙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3日11时30分许,其将一辆米白色“爱美达”牌电动三轮车锁放在丰水源合欢苑10栋2单元门口。13时15分,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其怀疑是两个年轻人偷的,其邻居见了,没追上。5、被告人陈园供述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12时许,其和宿一鸣开一辆东风日产尼桑轿车到谯城区金不换酒店对面的一小区里,其用随身携带的“T”作案工具,偷两辆电动三轮车。后将这两辆电动车卖给公吉寺的中年男子,得款3000元,其二人分了。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三)2015年12月29日夜间,被告人陈园伙同宿一鸣在亳州市谯城区帝景华庭小区16栋楼下,将被害人李某货车上的68组电池、4组电池维护及3组电池周转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4083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陈园辨认现场情况。2、侦查实验笔录、视频资料证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实验,被害人根据其陈述,准备相应的电池,将上述电池装入本田锋范车后备箱、车后排座,除去振盟电池48V70A型5组之外,全部装入车内。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赃物经评估价值40832元。4、书证证明:李某、刘某甲提交被盗电池统计表。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9日下午5点,其让李某、姬磊往货车上装电瓶和配件,并把货车开到帝景华庭16栋楼下。30日早上,李某打电话讲货车上的电瓶和配件被盗了。6、同伙人宿一鸣供述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其伙同陈园开着一辆本田锋范轿车,到亳州帝景华庭小区,陈园撬开一辆箱式货车,两次偷四、五十箱子电瓶。陈园去卖的,分给其2000元钱。7、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9日下午5时许,其将装有电瓶的箱式货车停放在帝景华庭16栋楼下。30日早上,其发现电瓶和配件被盗了。其经核实,被盗超威电池59组,振盟电池9组,超威电池周转3组,超威电池维护4组,进价共41264元。8、被告人陈园供述证明:2015年年底的一天,其伙同宿一鸣开一辆东风本田轿车到亳州市谯城区帝景华庭小区,其用随身携带的“T”型作案工具别开一辆集装箱货车的后门,里面有大、小电瓶30组左右,每组4块,其二人分两次运走的。后将电瓶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公吉寺的中年男子,钱被二人分了。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四)2016年1月7日夜间,被告人陈园伙同宿一鸣在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西路食惠超市门口,将被害人范某箱式货车内的大瓶雪碧50件、小芬达10件、小可口可乐30件、小美汁源果粒10件、大美汁源果粒30件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59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赃物经评估价值5920元。3、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陈园辨认现场情况。4、侦查实验笔录、视频资料证明:公安机关经侦查实验,从被害人仓库中取整箱500ml×1×24瓶饮料,装入本田锋范车后备箱、后排座,总计装入44箱。5、同伙人宿一鸣供述证明:其伙同陈园在文帝街偷饮料,也是偷了两车,有可乐、雪碧、芬达、果粒橙总共40多箱子。陈园卖的,分给其500元钱。6、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2016年1月7日晚上,范某把皖S×××××号货车停在文帝西路食惠超市门口。8日早上,车厢的锁被撬了,被盗大瓶雪碧50件、小芬达10件、小可乐30件、小果粒10件、大果粒30件,总价值6000余元。7、被害人范某陈述证明:2016年1月7日晚上,其把皖S×××××号货车停在文帝西路食惠超市门口。8日早上,其发现车厢的锁被撬了,被盗大瓶雪碧50件、小芬达10件、小可乐30件、小果粒10件、大果粒30件,总价值6000余元。8、被告人陈园供述证明:2016年元月份的一天夜里,其伙同宿一鸣开着一车东风本田轿车到谯城区汤王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北边的路口,再向东去的路边,其用随身携带的“T”型作案工具别开一辆小货车的后门,偷大果粒、小果粒、芬达、可乐等物品,共20多件。后其将这些饮料卖了,得款800元,被其花了。偷一趟,还是两趟,其记不清了。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五)2015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陈园伙同宿一鸣在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西湖苑9栋楼下将被害人高某的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22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陈园辨认现场情况。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赃物经评估价值2280元。3、同伙人宿一鸣供述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其伙同陈园开着一辆本田锋范轿车,到亳州市一个小区,陈园偷两辆电动三轮车。后是陈园处理的,分给其100元钱。4、被害人高某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3日,其父亲把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锁放在西湖苑9栋1单元上楼下。13时许,其父亲发现三轮车不见了。5、被告人陈园供述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12时许,其和宿一鸣开一辆东风日产尼桑轿车到谯城区金不换酒店对面的一小区里,其用随身携带的“T”作案工具,偷两辆电动三轮车。后将这两辆电动车卖给公吉寺的中年男子,得款3000元,其二人分了。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人陈园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该事实由本院(2015)谯刑初字第0048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综上,被告人陈园共参与盗窃5起,盗窃数额5523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应从严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善金代理审判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柴 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