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吴某、陈某等与胡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陈某,张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5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胡某。吴某、陈某、张某与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陈某、张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卫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