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更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钱允信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允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644号罪犯钱允信,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文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允信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钱允信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2007)云某刑终字第5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允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七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9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允信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鲍 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