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9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茫崖银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鑫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茫崖银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鑫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93财保6号申请人:茫崖银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天财,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鑫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茫崖银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青海油田采油四厂挂账的运费4692779.6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茫崖银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茫崖银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鑫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青海油田公司采油四厂的未结工程款4742122.61元(含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至案件执行终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鑫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毛扎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