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申请执行袁代科、袁仕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袁代科,袁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负责人李毓,行长。被执行人袁代科,男,汉族,生于1992年8月13日,住四川省达川区。被执行人袁仕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8日,住四川省达川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申请执行袁代科、袁仕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2931.7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735号执行案的未清偿金额82931.71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珑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