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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傅奇才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488号罪犯傅奇才,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仙刑初字第7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奇才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傅奇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傅奇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六年一月至二0一六年六月累计达标分一点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傅奇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奇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