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罪犯娄琼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娄琼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457号罪犯娄琼,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台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7年9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11年3月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娄琼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娄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娄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娄琼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东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雷 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