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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超与长春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长春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张超,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赵艳凤,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凯维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张柏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迟坤,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长春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先交纳),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超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尔航代理审判员  陈 双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