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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行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继华与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华,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7101行初214号原告赵继华,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康美(系原告妻子),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震。委托代理人汤新丁,男。原告赵继华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