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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董洪利、董冲等与张洪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利,董冲,董冬冬,董杰杰,张洪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940号原告董洪利,男,1952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丰南区。原告董冲,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丰南区。原告董冬冬,女,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丰南区。原告董杰杰,女,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丰南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忠,男,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张洪喜,男,1947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洪利、董冲、董冬冬、董杰杰与被告张洪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洪利、董冲、董冬冬、董杰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闫海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