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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强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5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建强朱某某,男,1963��11月21日出生于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61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四厂振兴区**号楼****号。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建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建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7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朱建强朱某某酒后驾驶陕AX49**号小轿车沿户县太平峪太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木材检查站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血醇检验,朱建强朱某某血醇浓度为125.35mg/100ml,属醉酒驾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建强朱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建强朱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建强朱某某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朱建强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建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建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娟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