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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诉被告刘某某、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刘某某,安徽省阜阳市宏远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2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0083-4。负责人:王某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颍州检察院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6901484-X。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9505801-0。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诉被告刘某某、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