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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世桓与杨培新、高州市宝光街道荷木坡中平山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桓,杨培新,高州市宝光街道荷木坡中平山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杨世桓,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杨培新,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高州市宝光街道荷木坡中平山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宜明,社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世桓与被执行人杨培新、高州市宝光街道荷木坡村委会中平山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98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了(2016)粤0981民初10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培新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顿梭信用社开设的账号为80×××74的存款100000元。现需要划拨被执行人上述账户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粤0981民初10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培新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顿梭信用社开设的账号为80×××74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措施。二、划拨被执行人杨培新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顿梭信用社开设的账号为80×××74的存款102465.05元至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开户银行建行高州支行桂圆分理处,户名高州市人民法院,账号44×××6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陈良印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华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