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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洛南县鹏 发农 牧专业 合作社与洛 南县华阳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鹏发农牧专业合作社,与洛南县华阳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389-1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鹏发农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郭运绳,理事长。被执行人与洛南县华阳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董事长。洛南县鹏发农牧专业合作社与洛南县华阳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南县鹏发农牧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洛南县华阳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因洛南县人民政府已将该案赔偿款拨付给洛南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洛南县人民政府拨付给洛南县鹏发农牧专业合作社的赔偿款169840元,由本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武审判员  葛 敏审判员  张小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屈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