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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6刑初105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8月1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陈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覃遵国、项文学参加的合议庭,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于2016年9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欢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荐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到石门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探望其丈夫文某某看见文某某与覃某某搂抱在一起,便怀疑两人有不正当关系,后覃某某承诺不再与文某某往来。但覃某某仍留在文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靓帝细胞美容会所”工作。2015年7月24日上午,杨某某携女文甲来到石门县楚江镇好望角大酒店18楼“靓帝细胞美容会所”,找其丈夫文某某及该会所合伙人要求辞退覃某某,覃某某正好来该会所上班,杨某某就跟覃某某讲不正当关系的事,文甲便将一碗米粉扣在覃某某头上,覃某某与文甲发生扭打,杨某某见状冲上去与覃某某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杨某某抓起茶几上的玻璃壶砸中覃某某头部,致使覃某某当场倒地头部流血,被送往石门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覃某某因被他人打伤致头面部创口(共5处)累计长度达9.2CM,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覃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证人文某某、文甲、欧某某、欧甲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到石门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探望其丈夫文某某时,看见文某某与覃某某搂抱在一起,便怀疑两人有不正当关系。后覃某某承诺不再与文某某往来。但覃某某仍留在文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靓帝细胞美容会所”工作。2015年7月24日上午,杨某某携女文甲来到石门县楚江镇好望角大酒店18楼“靓帝细胞美容会所”办公室,找其丈夫文某某及该会所合伙人要求辞退覃某某,覃某某正好来该会所上班,杨某某就覃某某与文某某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事对其斥责,文甲便将一碗米粉扣在覃某某头上,两人随即发生扭打,杨某某见状冲上去给文甲帮忙。在扭打过程中,杨某某抓起茶几上的玻璃壶砸中覃某某头部,致使覃某某头部受伤当场倒地。经鉴定,被害人覃某某因被他人打伤致头面部创口累计长度达9.2CM,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覃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覃某某某的陈述,证明她和文某某的事跟杨某某发生过纠纷,文某某在人民医院住院的时候,文某某要她去看望,她到医院病房后,文某某将病房门反锁了,之后杨某某来了,就骂她;2015年7月24日上午,她到好望角大酒店18楼靓帝生物有限公司上班,看到了杨某某和女儿文甲,杨某某就说她和文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她听后没有说什么,文甲在她身后吃米粉,突然将米粉泼到她头上,两人发生扭打,后来杨某某就过来给文甲帮忙,然后她就和杨某某撕打在一起,后被旁边的人拉开了,这个时候杨某某拿起桌子上的玻璃壶砸向她的脑袋,导致头晕流血,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覃某某某从2013年农历5月份以来就保持不正当关系;有一次在医院住院的时候,覃某某来照顾他,跟他拥抱在一起被妻子杨某某看到了;后来在上水居茶楼的时候,覃某某向杨某某承认跟他有不正当关系,覃某某也保证不再跟他在一起;2015年7月24日上午九点左右的样子,杨某某来到好望角大酒店18楼细胞美容公司,在跟覃某某讲他与覃某某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事情,他听后就从办公室出来,看到他女儿文甲也在,覃某某头上有米粉,覃某某这个时候将他女儿压在沙发上,他就赶快把女儿拉开,之后覃某某又拿起桌上烟灰缸准备砸他女儿,但是被他抢掉,放回茶几上了。这个时候他妻子杨某某看到女儿被打便拉扯覃某某,之后两个人就扯到一起了,两个人相互撕扯,覃某某准备从茶几上拿起烟灰缸砸他女儿,杨某某就拿起桌上的玻璃壶砸向覃某某,覃某某当时就流血了,他就将覃某某送到医院去了。3、证人文甲的证言,证明她爸爸文某某与覃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7月24日上午十点左右,她跟妈妈杨某某到好望角宾馆18楼一个医药美容器械办公室找爸爸文某某,就是要告诉公司的人不要她爸爸和覃某某在一个办公室上班了,她妈妈就给公司的人讲道理,而当时覃某某很得意,在那里耻笑她妈妈,当时她和覃某某坐在一起,她看到覃某某这个态度,就将正在吃的一碗粉倒在了覃某某的头上,覃某某就动手抓她,只抓到一点伤。这个时候旁边的人就劝架,覃某某就拿着桌子上的玻璃杯砸了过来,但是没砸到。她妈妈看到了怕她吃亏,就过来拉扯,后被人都拉开了。之后覃某某又捡起桌上的杯子,她妈妈看到以后就捡起桌上的玻璃壶砸向覃某某的头部,导致覃某某头部出血。3、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文某某一起经营靓帝细胞美容会所,覃某某是公司员工,覃某某和文某某两个人关系比较暧昧,杨某某希望文某和覃某某分开,不在一起上班,杨某某也跟他讲过。2015年7月24日上午9点左右的样子,杨某某和文甲来到靓帝细胞美容会所,杨某某就跟覃某某讲覃某某和文某某的一些事情,覃某某没有说什么,他就劝杨某某不要再说了。当时文甲在吃米粉,过了会儿他到外面接了个电话,大约一分钟的样子,他听到一声响,就赶紧去看,看到覃某某头部出血了。4、证人欧甲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4日上午9点多钟,她正在靓帝细胞美容会所上班,进来两个女人,年轻女孩吃着米粉,年长的女人就开始说她老公和她同事覃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正说着,覃某某就来了,覃某某什么都没说,就坐在沙发上,那个年轻女孩看到覃某某后就将米粉倒在覃某某的头上,于是两个人相互殴打起来,年长女人看到后也立即冲过去,三个人就扭打在一起,她和同事们就急忙把他们分开。分开后,年长女人又拿起茶几上的玻璃壶朝覃某某的头部砸去,当时覃某某的头就开始流血不止。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勘验情况。6、覃某某受伤照片、住院资料,证明覃某某伤情。7、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覃某某已构成轻伤二级。8、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到案。9、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0、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11、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她老公文某某和覃某某有不正当关系,2015年4月23日,文某某在人民医院住院,她去看文某某,发现文与覃两个人抱在一起。第二天,她和覃某某在上水居茶楼和谈,覃某某承诺不再和文某某往来,但是他们两个还在一起。得知覃某某在好望角宾馆18楼靓帝细胞美容会所上班,而这个会所是文某某和欧某某合伙开的,于是于2015年7月24日跟女儿文甲一起去找覃某某。找到覃某某后,就告诉覃某某不要再破坏她的家庭,覃某某用鄙视的眼光看着她女儿,她女儿文甲随手将端在手里的米粉倒在了覃某某的头上,之后覃某某就拉扯她女儿,她便去帮忙,但是被文某某拉住了,覃某某抓她女儿的时候,她把文甲和覃某某拉扯开,但覃某某又将她揉在墙角抓她的脸等部位。她挣脱后,覃某某又准备拿玻璃烟灰缸打她,她就拿玻璃杯砸在了覃某某的头上,当时就流血了。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过错,对被告人还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项文学人民陪审员  覃遵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