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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城信用社、张忠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城信用社,张忠浩,张新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719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城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被执行人:张忠浩,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张新城,男,1951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忠浩、张新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忠浩、张新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