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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东港市京津水产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晓龙、孙元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京津水产运输有限公司,王晓龙,孙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260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京津水产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世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晓龙。被执行人孙元峰。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京津水产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龙、孙元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资产减值923613.94元,诉讼费等630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晓龙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孙元峰银行存款14000元,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