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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蔡梓琪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梓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8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梓琪,男,1998年3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未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梓琪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严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梓琪及其近亲属蔡某、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肖剑(另案处理)成立河南省碧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玺公司),在网络上发布招聘信息招募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冒充年轻女性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交友信息结识被害人,再以开情侣网店、高额收益等为由吸引被害人开设淘宝网店,并冒充“淘宝官方加盟”,以加盟费、货物上架费、网店装修费、系统维护费、推广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2015年12月被告人蔡梓琪加入碧玺公司担任业务员,2016年4月被提升为碧玺公司凌天大队下属的鸿翔队主管。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蔡梓琪明知碧玺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冒充“余忆丹”、“淘宝官方加盟”,以开设情侣网店、交纳加盟费、保证金、店铺升级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卞某人民币227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梓琪多次供述在案,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单、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书证,证人蔡某乙、李某、许某、秦某、孙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卞某的陈述笔录,江阴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蔡梓琪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梓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梓琪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梓琪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当庭认定被告人蔡梓琪系从犯的建议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梓琪的犯罪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正确的金钱观、监护人监管不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梓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蔡梓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张迅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