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国新、秦宗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国新,秦宗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604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新。被告:秦宗秀。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国新、秦宗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