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永成置业有限公司与施道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永成置业有限公司,施道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337号原告:马鞍山市永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赵德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道兵,男,1970年7月4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攀桂社区准提庵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70********。原告马鞍山市永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道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依法处置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和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永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成正林人民陪审员 王厚虎人民陪审员 黄传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