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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民初702号原告黄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潘树杰审 判 员  江耿慧代理审判员  卢海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亮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