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民初702号原告黄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潘树杰审 判 员 江耿慧代理审判员 卢海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亮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