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6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莹与刘学礼、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莹,刘学礼,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君恒投资有限公司,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192号原告:周莹。委托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礼。被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君恒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原告周莹与被告刘学礼、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君恒投资有限公司、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莹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周莹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向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