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监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毛文静与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静,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123号申请执行人毛文静,女,汉族,1992年7月17日出生,住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东街村新华胡同**号。身份证号:4108831992********。被执行人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鼓楼老街售楼部。法定代表人王恩正,经理。毛文静申请执行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由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温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孟州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进忠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