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山与钟读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山,钟读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998号原告:刘山,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钟读国,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刘山诉被告钟读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刘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