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财保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永红、孙启梓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永红,孙启梓,葛玉强,杨有忠,刘元宝,郑金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20号之一申请人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永红。被申请人孙启梓。被申请人葛玉强。被申请人杨有忠。被申请人刘元宝。被申请人郑金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永红、孙启梓、葛玉强、杨有忠、刘元宝、郑金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