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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冀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886号原告:冀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峰,内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冀某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