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冀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886号原告:冀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峰,内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冀某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