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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田岑岑与XX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岑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948号申请执行人田岑岑,女,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岑岑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给付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案件款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2016)陕0125执948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