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田岑岑与XX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岑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948号申请执行人田岑岑,女,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岑岑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给付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案件款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2016)陕0125执948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百度搜索“”